“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节目配乐惹纠纷

今天,58足球达达给大家分享带来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节目配乐惹纠纷》,如果您对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节目配乐惹纠纷感兴趣,请往下看。

作为国内最具有影响力的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凭借其权威性在国内有着较高的声誉。不久前,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却因一件著作权权属、侵权案件成为焦点。因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田涛、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中创音悦创意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音悦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该案已审结。

电台节目背景音乐惹纠纷

据了解,中创音悦公司是一家创意文化公司。2009年2月到2009年8月期间,时任中创音悦公司音乐制作人的田涛根据指派和相关工作要求进行音乐创作工作,向中创音悦公司交付了由其创作的两首音乐作品,即本案的涉案音乐作品,被田涛冠名为《春之声之二》、《MYCAL3YEARS之二》,后该两作品被用作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播出的“大开音乐”和“央广财经快报”的2首栏目曲背景音乐。

2009年7月9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与中创音悦公司签署了《北京中创制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中创音悦公司(旗下中创影音制作基地)作为音乐内容服务商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提供创作及部分节目包装作品的内容服务商。中创音悦公司为以上作品提供配音制作、音乐创作、音效制作、文案策划修改、合成制作等全程内容制作服务。为保证制作作品的原创性和创新性,确保音乐版权的安全性,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拥有所有制作作品的版权。制作周期自2009年7月9日至2009年7月20日。

田涛认为,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将中创音悦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另据了解,田涛任职期间,中创音悦公司根据田涛完成音乐制作任务情况支付劳务报酬,但双方对田涛任职期间创作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没有书面约定。

一审认定作者被侵权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根据现有证据标明,两首栏目曲背景音乐属于田涛在中创音悦公司任职期间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即田涛依法享有。中创音悦公司对于田涛的上述职务作品,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中创音悦公司同意,田涛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中创音悦公司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涉案音乐作品。

中创音悦公司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制作、提供栏目曲系开展正常业务。但是应当指出,虽然中创音悦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田涛的上述职务作品,但由于中创音悦公司并未取得田涛上述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故中创音悦公司在对外签订的合同中无权处分田涛上述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中创音悦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以合同的方式处分其只享有使用权的广播节目栏目曲背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田涛享有的涉案两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田涛经济损失。

2011好了,关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节目配乐惹纠纷的内容就介绍到这。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